《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税工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进行处理的通知》(国730号)第二条规定,目前,涉嫌违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分为“未比对”、“漏联”、“抵扣联数”和“失控”,如果同时存在以下条件,则称为作废(二)卖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3)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等,法律分析:认证通过发票不再符合作废的条件,不能作废。
1、已经 认证的 发票对方 作废了怎么办应该按“进项税转出”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税工程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进行处理的通知》(国730号)第二条规定,目前,涉嫌违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分为“未比对”、“漏联”、“抵扣联数”和“失控”。1.发票,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行为,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2.发票属于“不匹配”、“缺环”、“失控”、“-0/”的,移交检验部门处理。
2、已经 认证的 发票能 作废吗法律分析:认证通过发票不再符合作废的条件,不能作废。如果同时存在以下条件,则称为作废(二)卖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3)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