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1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收缴,与库存的-1发票一起单独登记,按规定销毁,二、对于收购实施前已取得-1发票购买资格的办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办法执行,没有这个收购发票。1、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没有这个收购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可...
更新时间:2023-04-25标签: 发票收购办法收购发票使用办法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