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1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收缴,与库存的-1发票一起单独登记,按规定销毁,二、对于收购实施前已取得-1发票购买资格的办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办法执行,没有这个收购发票。
1、废旧物资 收购 发票没有这个收购 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出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通用。2.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其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再生资源时,凭《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江苏省农产品 收购 发票新规定1。各地接到办法后,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迅速将办法及实施意见传达到所辖基层税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培训学习,确保强化收购。二、对于收购实施前已取得-1发票购买资格的办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办法执行。三。新版-1发票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使用。最初打印的收购 发票的有效期为2004年6月30日。纳税人手中未使用的-1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收缴,与库存的-1发票一起单独登记,按规定销毁。
3、开票系统里面怎样开具农产品 收购 发票1、农产品收购 发票指收购单位向个体农业生产者(不包括从事农产品的个体经营者-1)-1。二、发放农产品-1发票的条件应该是: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产品;3.收购本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单位收购必须有与农产品加工相匹配的加工车间和机械设备;5.收购后委托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委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6、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纳税信息;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发出收购 发票并及时上传计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