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应方的电话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应当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无效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份和抵扣联的时间不得超过卖方开具发票的当月,否,特价票必须要有开发票需要的所有信息,比如买家的详细信息,地址电话,营业执照等等。1、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购买方电话可以吗否,特价票必须要有开发票需要的所有信息,比如买家的详细信息,地址电话,营业执照等等。增值税专用税使用规定发票: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更新时间:2023-04-11标签: 第二十条发票有待无效认定有待办发票吗的电话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