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申请表(-0)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条件:(1)收到退回发票份,抵扣时间不超过卖方开具发票当月;(2)卖方未抄税记账;(三)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且结果为“纳税人身份证号码认证不匹配”或“特殊发票代码,号码认证”是,到收到发票的时候,已经过了认证的时期,所以没有时间给认证了,而是-。1、当月收到的发票已入账但未认证,进项税应计入什么科目进项税可以留到认证(到时候别忘了就行了)。当然也可以正常贴吧(就是已经认证发票)一样。但这样一来,当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科目的账面就不...
更新时间:2023-01-07标签: 已收到发票未认证发票第二十条条件者开具认证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