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未在-1开具-2/进行营业税申报,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充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补充开具增值税通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发票进行补充,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本机构不再向您发放发票。1、5月1日以后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否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本机构不再...
更新时间:2023-03-06标签: 开具地税发票剩下5月1日剩下的地税发票怎么开具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