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在本规定中简称为作废条件:(一)退回发票券的收付时间不得超过销售者开具发票的当月;(二)卖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3)购买者认证失败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匹配”或“专用发票码号认证不匹配”法律分析:增值税常见发票,不能跨一个月作废,发票作废,需要在发票开具的月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多月作废,法律分析:跨月发票由于报税单已经复印,发票cannot作废只能写红色发票进行冲正。{0}1、跨月发票怎么作废Monthly发票由于报税单已经...
更新时间:2023-04-23标签: 作废发票第二十条增值税跨越跨越发票作废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