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不调整相应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依法取得合法票据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五年内不得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付款时未取得汇款算清-1/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据此,企业本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的费用发票、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应增加纳税并取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算清未取得其他凭证而在未来五年内取得并收取费用是错误的发票。
1、汇 算清缴时未取得 发票,可否税前扣除不可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入账;但在支付汇款算清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据此,企业本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的费用发票、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应增加纳税并取得。
2、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前没有取得 发票或其他凭证的可在未来5年内取得并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算清未取得其他凭证而在未来五年内取得并收取费用是错误的发票。付款时未取得汇款算清-1/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费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支付汇款算清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去年暂估的成本, 发票在汇 算清缴前没有取得怎么办暂不调整相应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待依法取得合法票据后再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五年内不得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