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且“善意取得”的证据仍为“善意取得”发票,则不作为偷税处罚,无需缴纳滞纳金,Re-acquire发票如发现发票在手与实际业务操作不符,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尽快要求对方补发、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扩展数据“汇款算清付款”后得到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1、虚开 发票在汇 算清缴怎么更正Re-acquire发票如发现发票在手与实际业务操作不符,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尽快要求对方补发、兑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如发票等更换或置换后的外部凭证符合要求,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前结算已经结束,企业需要在被告知的60天内完成换货换货。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且“善意取得”的证据仍为“善意取得”发票,则不作为偷税处罚,无需缴纳滞纳金。因此,如果发票不能重新取得,就必须留手,即保留能够充分证明“善意取得”的证据。
2、汇 算清缴时未取得 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的,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入账;但在支付汇款算清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扩展数据“汇款算清付款”后得到的发票的处理方法。汇款算清付款后,企业取得有效凭证或发现其他允许扣除而未扣除的费用时,应及时申报并出具说明,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同时也是财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计算扣除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但追溯确认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汇 算清缴补不上的 发票怎么交企业所得税需提供外部凭证无法补办或兑换的原因证明发票等外部凭证。企业上一年度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当年未在税前扣除的,应当在下一年度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合格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费用真实性,相应费用可以回收至该费用年度税前扣除,但回收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支出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数据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1)未补或未改的证明发票等外部凭证(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证明。).(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3)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据材料。(5)货物入库和入库的内部凭证。(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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