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发票丢失后的处理属于付款人相应事项;2.对于付款人丢失发票后的相应处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的公告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有具体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加盖卖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或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的,可以使用对应的发票/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或统一机...
更新时间:2024-02-15标签: 发票付款人遗失丢失事项发票联遗失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