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自应预缴税款的次月起,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建筑服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自应预缴税款的次月起,,预缴增值税不必当月开具发票(税单不同于发票,此处指发票)。1、建筑业外地预交增值税,次月开具发票有影响吗没有效果。不要超过一定期限才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
更新时间:2024-01-21标签: 预交跨县建筑服务发票建筑服务发票预交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