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关于作废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票: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本规定所称的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券,抵扣券的时间不得超过销售者开具发票的当月;卖家没有抄税,没有记账;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和“专用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一致”,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后,销售被退回,发票错误,应纳税款服务被暂停,发票被抵扣,发票无法认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无对应电话有,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认证,但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发...
更新时间:2024-01-17标签: 发票作废增值税认证出炉认证发票服务电话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