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为加强增值税收藏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1》没有对应的电话号码,但它没有对应的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无效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券,抵扣券的时间不得超过销售者开具发票的当月;(二)卖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3)购买者未能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与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与认证不符”,电话号码on发票一般...
更新时间:2024-02-11标签: 电话号码发票增值税徐州徐州增值税发票电话号码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