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具体情况作废,以红色重新签发并申请签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1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增值税12344《关于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红函增值税-4发票纳税人折扣优惠问题的通知》(国1279号)中有明确规定,发出当月增值税-4/发票,销售被退回,开票错误等,发行当月增值税-4发票,销售被退回,开票错误等,补办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更新时间:2023-04-22标签: 作废发票增值税专用签发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