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应在索取时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向卖方索取时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017年7月开始增值税普通...
更新时间:2023-04-26标签: 新规发票增值税2017年7月1日增值税发票新规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