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错误、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发生部分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的,由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当月错误的话发票需要撤销作废;2.如果隔一个月发现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蓝字发票,发给买家,虽然现在已经取消了认证抵扣期限,但是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执行以前的认证抵扣期限,2013年仅增值税发票,已经超过认证期限。{0}1、2013年,2014年的开出发票在凭证中找不到...
更新时间:2023-04-20标签: 2013发票新版2013年新版发票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