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本规定所称条件为作废条件增值税特别规定发票用法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一)退回发票复印件的收、抵扣时间不超过销售者开具发票当月的;(二)卖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3)购买者认证失败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码号认证不符”,次月以抄税为标志,当月开发票,抄税后不能是作废,抄税可能是下个月纳税期前一天,不一定是当月30日,VAT普通发票可以直接作废隔月,:跨月发票由于报税单已经复制,那么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核销。{0}1、请问,增值税普通发票隔月可以直接作废吗?VA...
更新时间:2023-04-18标签: 税控作废发票广东广东税控机不能直接作废跨月发票吗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