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应的电话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无效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份,扣除该份的时间不得超过销售方的发票月份;卖家没有抄税,没有记账;买方未能认证或认证且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一致’和‘专用发票代码,编号认证不一致’,电话号码on发票一般写的是办公室固定号码,如果是手机号也无所谓。1、专用发票上购买方没有电话咋办没有对应项电话号码,但不属于增值税的特殊用途发票加密生成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
更新时间:2023-02-13标签: 电话号码发票认证中兴中兴发票认证电话号码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