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全面推开收费公路劳务派遣服务和通行费抵扣试点政策的通知营改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收费公路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道路、桥梁、闸门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为基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发票,高速公路道口路费发票,增值税按照以下公式抵扣: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发票÷3%高...
更新时间:2023-02-03标签: 营改增后费可进项抵扣营改增后过路费发票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