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公告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应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江苏增值税普通发...
更新时间:2023-02-07标签: 发票2017年7月发票新规定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