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发票;(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设备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设备使用的软件程序描述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并报送开具的数据发票;(四)使用发票;(5)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6)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七)跨规定地区发放发票;(8)未按规定上交发票的注销;(九...
更新时间:2023-03-07标签: 发票一万元按规定吉林情形吉林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