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36号)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或销售折扣、暂停或退回错误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规定,不按照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规定,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抵扣销项税额或销售额,未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或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差额中的税务开票功能录...
更新时间:2023-03-23标签: 营改增后发票开具退税营改增后差额征收发票开具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