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123,456,789-0/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特产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抵扣...
更新时间:2023-02-09标签: 进项发票合作社合作社进项的发票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