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1管理财政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制定本办法,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发票-2/,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购买、收购和保存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1、 发票 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1 管理财政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购买、收购和保存开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开具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取的收付凭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工作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2/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发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