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出具发票;2.发票的签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分次如实一次性签发,并加盖单位专用章发票;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下使用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的存根按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限购买、购买的单位和个人,跨市、县的在经营场所-0;5.已发行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购书的变更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购簿和发票;6.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名称和金额;7.不符合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四条发票用途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或基本联加其他联组成。
1、 发票使用规范法律解析:专用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发票,是买方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第四条发票用途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或基本联加其他联组成。基本联是三联:发票联,扣款联,记账联。发票券,作为买方计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买方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凭证作为卖方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合使用,由一般纳税人确定。
2、如何开 发票开 发票方法简述1。对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人出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出具发票;2.发票的签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分次如实一次性签发,并加盖单位专用章发票;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下使用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的存根按序号装订成册;4.发票限购买、购买的单位和个人,跨市、县的在经营场所-0;5.已发行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购书的变更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购簿和发票;6.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款项时,应当向收款人索取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名称和金额;7.不符合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