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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和发票抬头不一致,增值税发票须注明什么内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09:10:58 编辑:发票小助手 手机版

如果合同未签字,根据新颁布的购销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合同无书面文件,一方将提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1.开具发票时,发票抬头必须与企业名称全称一致,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税号,税收上的“三流一致”原则是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一致。

 发票 抬头不一致证明

1、 发票 抬头不一致证明

发票抬头不一致证明的相关规定包括认证关键点的比对发票代码、银行号、密码、税号、金额、地址为二级项,管理要求无错误。这种高标准的严格要求只是为了防止纳税人犯错。1.开具发票时,发票 抬头必须与企业名称全称一致,增值税发票必须有税号。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应及时进行补偿。发票时间尽量不要跨新年,否则无法税前扣除。3.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发票的 抬头跟 合同不一致,不过我们有代付证明可以吗

2、 发票的 抬头跟 合同不一致,不过我们有代付证明可以吗

不是,商家的真实性存疑,税务上有风险。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办法》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下列虚假陈述发票:(一)为他人、为自己撰写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陈述发票;(二)让他人代写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3)介绍他人开出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发票;虚假发行数额不满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假发行数额超过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主体与 发票主体不一致行吗

3、 合同主体与 发票主体不一致行吗

法律分析:是的。税收上的“三流一致”原则是合同、发票,资金流向一致。不能用B 合同、A、发票A付款,涉嫌虚开。如果合同未签字,根据新颁布的购销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合同无书面文件,一方将提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依法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依法设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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