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开设发票等,发票分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条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取得发票法律解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是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开具 发票的规定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纳税的,由税务机关先征收,再开具发票。根据发票管理需要,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开设发票等。禁止非法开设发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票单位和个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收款人应当向付款人出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出具发票。第二十条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取得发票
2、税法关于 发票的规定法律解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是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各自职责批准,发票应加盖全国统一印章发票监制。发票分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票的印制、领购、发行、取得、保管和注销。单位和个人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发放、使用和获取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购买、发行、获取和保存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0/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中出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主管-0的国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发票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税目、编号、内容和使用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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