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善意取得虚开处理问题(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是指有纳税人善意已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能够重新取得发票的合法有效专用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1、如何 认定 善意取得 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2、 善意还是恶意:如何对取得 虚开增值税 发票定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增值税专用款善意取得虚开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款发票表示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纳税人善意已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能够重新取得发票的合法有效专用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善意已取得虚开已依法追缴增值税专用款发票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本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应当从欠缴税款之日起缴纳税款。
3、如何判定纳税人是否 善意取得 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处理问题的通知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国税发187号):买卖双方发生真实交易,卖方使用他省增值税专用发票/123459。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均与实际情况相符,无证据证明买方知晓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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