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已抵扣税款滞纳金(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买卖双方真实交易,买方并不知情增值税,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合法有效专用-1可以再次取得。
1、如何举证 善意取得虚开 增值税 专用 发票纳税人善意虚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买卖双方真实交易,买方并不知情增值税。构成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买卖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使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专用-1;专用 发票标明的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没有证据证明买方知道卖方提供的-3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实践中,税务机关往往以“货、票、款相符”为依据,综合考虑交易和发票的发出时间、资金结算方式、货物交付方式等多种因素,判断取得-3发票的一方是否为/123449。
2、如何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善意取得虚开 增值税 专用 发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善意取得虚假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已抵扣税款滞纳金(国税函〔2007〕1240号)。-2-3发票关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陈述增值税。而买方未知的增值税-3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如果合法有效专用-1可以再次取得。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3发票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或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假陈述增值税-3发票已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本条。
3、什么是虚开 发票以及什么是 善意取得虚开 发票?所谓虚开,既包括无任何商品交易的填写,也包括有某种商品交易的虚开填写。说明行为人为他人作虚假陈述,为自己作虚假陈述,为他人为自己作虚假陈述,为介绍他人作虚假陈述,你说的都是真的,但是如果这个发票是对方开的(不是卖家本人在税务局开的发票),而你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一般属于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