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发票专用章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盖章要求如下:增值税第一联、第二联盖章,加盖开票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出票单位和个人在出票时加盖的印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的印章。
1、增值税 发票如何 盖章盖章要求如下:增值税第一联、第二联盖章,加盖开票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指出票单位和个人在出票时加盖的印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范围如下:销售的货物,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服务,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每次纳税,每笔销售额300-500元。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适用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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