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0年1月1日以后发放增值税-2发票,统一道路和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统一机动车销售,法律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用途的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汇总专用,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2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 增值税 发票新规定法律分析:2010年1月1日以后发放增值税-2发票,统一道路和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统一机动车销售。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2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企业继续经营,就可以在以后的期间扣除。如果企业清算或注销,未扣除的余额应作为进项税转出。
2、《 增值税 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律分析:增值税专用 发票规定用途的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汇总专用。如为开具专用 -0/,同时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或发票-2/章,一般纳税人开具-2 发票、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当月。退回的发票券和抵扣券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法律依据:/ -1-2发票的第十二条关于使用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汇总表-2发票,如为专用 -0/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印章专用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