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各自职责批准,发票应加盖全国统一印章发票监制,发票分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纳税凭证,法律解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是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税法关于 发票的规定法律解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是发票由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刷颜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各自职责批准,发票应加盖全国统一印章发票监制。发票分类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发行、取得、保管、注销进行管理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在买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发放、使用和取得发票。-1/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开具增值税 发票票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卖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纳税凭证。
3、增值税 发票新规定法律解析: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抵扣凭证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四种抵扣期限为180天。自2017年7月1日起,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和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认证或登记,并在指定纳税申报表中确认。保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企业继续经营,就可以在以后的期间扣除。如果企业清算或注销,未扣除的余额应作为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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