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六款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基金、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法律分析:如果合同违约金符合销售量的特征,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开为发票。
1、合同 违约金开 发票法律分析:如果合同违约金符合销售量的特征,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开为发票。如果没有,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但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六款所说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基金、罚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任何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都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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